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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血管新生標靶藥物Bevacizumab (限使用Avastin)健保給付治療晚期、轉移性或復發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的規定 自113 年3月1 日生效

  1. (1)Bevacizumab (限使用與 erlotinib併用,作為無法手術切除的轉移性(第Ⅳ期)且帶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活化性突變之腦轉移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一線治療。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每次申請之療程以 12 週為限

Ⅱ.初次申請時需檢附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 Exon 21 L858R 活化性突變檢測報告。檢測需由該項目符合以下認證之實驗室執行,檢測報告上應註明方法學與檢測平台,若為病理檢體由病理專科醫師簽發報告,若非病理檢體由相關領域專科醫師簽發報告,且於檢測報告上加註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精準醫療分子檢驗實驗室列冊登錄。

.美國病理學會(The College of American Pathologists,CAP)實驗室認證。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TAF)實驗室認證(ISO15189)。

.台灣病理學會分子病理實驗室認證。

Ⅲ.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3)Bevacizumab併用erlotinib於第一線治療時,該治療組合與gefitinib、afatinib 僅得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

 

(4)使用劑量:限7.5mg/kg,每三週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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