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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給付肺癌標靶藥物Osimertinib (如Tagrisso/泰格莎)的規定

1.限單獨使用於:

(1)具有EGFR Exon 19 Del基因突變且具備有腦轉移(CNS)之轉移性(第4期)肺腺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惟111年4月1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疾病惡化。

 

(2)先前已使用過EGFR標靶藥物gefitinib、erlotinib、afatinib或dacomitinib治療失敗,且具有EGFR T790M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之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治療。

 

2.使用注意事項:

(1)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申請時需檢附:

I.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EGFR 基因突變檢測報告。

II.第二線治療用藥者,需另檢附曾經接受gefitinib、erlotinib、afatinib或dacomitinib治療之證明,以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III.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每次處方以4週為限,再次處方時需於病歷記錄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每4週需追蹤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每8至12週需進行完整療效評估(如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

 

IV.需檢附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1B或30102B規定之認證實驗室以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檢測(IVD)或實驗室自行研發檢測(LDT)檢驗之EGFR基因檢測結果報告。

 

 

 

(2)本藥品於第一線使用時,與gefitinib、erlotinib、afatinib及dacomitinib僅得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

Ⅰ.如需更換使用本藥品,必須符合本藥品第一線使用於具有EGFR Exon 19 Del基因突變且具腦轉移之轉移性(第4期)肺腺癌之限制。

 

Ⅱ.如需更換使用dacomitinib,必須符合dacomitinib第一線使用於具有EGFR-TK Exon 19 Del或Exon 21 L858R點突變,且無腦轉移(non-CNS)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肺腺癌之限制。

 

(3)每日限用1粒。

 

 

202403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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