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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癌CDk4/6抑制劑藥物ribociclib擊癌利健保給付規定 僅骨轉移或併有腦轉移者 自民國110 年 10 月 1 日已經不給付了

文:癌症新觀點/話聊俱樂部 陳駿逸醫師

以下規定自 110 年 10 月 1 日生效

1.做為停經後乳癌婦女發生遠端轉移後之全身性藥物治療,須完全符合以下條件:

(1)荷爾蒙接受體為強陽性: ER 或 PR >30%。

(2)HER-2 檢測為陰性。

(3)經完整疾病評估後未出現器官轉移危急症狀 (visceral crisis)且無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

(4)骨轉移不可為唯一轉移部位

(5)病患目前未接受卵巢功能抑制治療(包含 GnRH analogue 等) 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Ⅰ.年齡滿 55 歲。

Ⅱ.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Ⅲ.FSH 及 estradiol 血液檢測值在停經後數值範圍內。

2.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24 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惡化即必須停止使用,且後續不得再申請使用本類藥品。

3.使用限制:

(1)ribociclib 每日最多處方 3 粒。

(2)本類藥品僅得擇一使用,唯有在耐受不良時方可轉換使用,使用總療程合併計算,以每人終生給付 24個月為上限,惟 110 年 9 月 30 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疾病惡化或總療程達 24 個月為止,且後續不得再申請使用本類藥品。

4.若先前使用 everolimus 無效後,不得再申請本類藥品。

 

 乳癌CDk46抑制劑藥物影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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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文章乃是醫療照護資訊的整理,請勿引據文章內容自行採取醫療決定;如有臨床治療之需求,建議還是應該尋求專業醫療人員的協助。

陳駿逸醫師醫療門診服務時段

http://www.cancerinfotw.org/index.php/nursing-rehabilitation/faq/1882-2021-09-13-14-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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